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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明确
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房[2000]181号 2000年6月2日)


各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中,由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非住宅公有房屋。
  二、租赁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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