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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176号 2000年6月16日)


各市、州物价局,长沙、怀化、石长铁路总公司,省地方铁路管理局:
  最近,不少厂矿企业反映,租用铁路部门的专用线,铁路收取租用费的标准不一,收费较乱,有的铁路代维修单位对厂矿企业租用的铁路专用线,既收取租金,又收取维修费,加重了企业负担。为维护路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厂矿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应与车站签订租用合同,租用费按铁道部(1994)第415号电《关于核收路产专用线租用费的通知》执行,即每延米80元。该费属铁路货运杂费,使用“运杂费收据”。厂矿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按规定交付租金后,铁路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维修费。
  二、企业铁路专用线在国铁正线接轨出岔的道岔,产权移交给铁路部门后,在共同确定固定资产原值额的基础上,专用线企业除按100米线路长度的固定资产原值额的6.8%交纳年租金外,从接轨道岔起,连同接轨道岔警钟标外第一个轨缝止的线路大、中维修均由铁路部门负责,企业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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