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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67号 2000年6月7日)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90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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