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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

  你所及其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刘玉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吊销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没收非法所得;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蒋钰洵、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撤销注册并给予事务所暂停执业;在执业中,违反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暂停执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深圳市财政局“深财[1998]13号”文件的授权,综合上述处罚,经市注协惩戒委员会2000年6月5日会议研究,并经2000年6月8日市注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你所及其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刘玉兰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撤销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振华办事处;
  2.吊销刘玉兰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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