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款”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
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31号 2000年6月30日)
各分局:
根据《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我市安居房于2000年7月1日起可以上市转让,为了方便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安居房上市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现对我市安局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原购置安居房价款加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所补价款)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 ,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1% ,由出让方缴纳。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按交易价的0.05征收,每本房产证另贴花5元。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安居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住房的销售价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 ,其中,安居房的房产原值以该房产的商品房《房地产证》上的登记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