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 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现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家规定,现行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贴费标准的1.5倍执行。
三、对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贴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
2.对原合表用电户单户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以上的容量部分,按净增容量的一半收取供(配)电贴费。
3.施工、材料费用标准仍按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执行。
四、农村用电户(城市规划区以外增容、新装用户),免征贴费。
五、企业破产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
六、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贴费。
七、本通知从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6月10日(不含10日)以前已接电的,按原标准执行,6月10日以后申请和接电的,按新标准执行,已收的差额退还用户。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八、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由省统一研究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