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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稽查涉税案件实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稽查涉税案件实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 湘国税函[2000]141号)


  自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均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实施。最近,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稽查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败诉。鉴此,在各级国税稽查局的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未明确前,其行政处罚暂以各级国税机关名义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组织形式、法律文书均以各级国税局名义下达,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实施;
  二、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查处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进行审理。由稽查局查处的案件,涉税金额省局100万元、市州局50万元、县(市)局20万元以下的,经集体审理后由稽查局长决定;金额省局100~300万元、市州局50~100万元、县(市)局20~50万元的,由稽查局集体审理,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对重大涉税案件,金额省局300万元、市州局100万元、县(市)局50万元以上的,由各级国税局集体审理并报局长批准后执行。个别涉案金额不在上限之内,但案情复杂、稽查内部审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纳税人与稽查部门在案件事实认定、税法适用等方面有严重分歧的案件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也由各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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