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
(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2000年6月20日)
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省有关厅局:
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校)收费标准并对职业高中收费进行并轨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所属中专校、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省属中专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等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后,只收取学费,不再向学生收取自费生培养费。此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职业高中、中专校少数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学校可收取实习材料费,具体专业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学费标准,参照成人中专校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电视中专校收费标准参照普通中专校相应专业标准执行。
五、学校要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减、免学费,减免比例掌握在收费额的10%左右;学校可从收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的费用用于建立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六、中等师范学校从明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其收费标准由各地在省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专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职业高中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0元。对符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8)70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