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及出口专用缴款书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315号 2000年6月27日)
各分局、区局:
按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其销售的货物既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又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时要分别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一笔销售要缴纳两次增值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月末又加重了税务机关计算工作量。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库;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