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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批准
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2000]湘价费字第197号 2000年7月5日)


省煤炭工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煤炭工业局在颁发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该标准暂定3年。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省煤炭工业局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及安排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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