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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1089号 2000年7月1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设施对内提供服务以及高校后勤实体的其他自用房屋(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或将房产向社会出租等经营性用房(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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