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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泰州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泰州市对
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243号 2000年7月5日)


泰州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泰州市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方案的请示》(泰价工(2000)135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同意你市在海陵区的东进小区内,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小区用电量情况,每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15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用户原来的抄表日期、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不变,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30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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