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泰州市对
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243号 2000年7月5日)
泰州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泰州市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方案的请示》(泰价工(2000)135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同意你市在海陵区的东进小区内,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小区用电量情况,每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15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用户原来的抄表日期、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不变,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300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