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
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实行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0]291号 2000年7月4日)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地税企[1998]572号和京地税企[1999]310号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北京粉末冶金公司2户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按照改制要求,兼并的北京汽车贸易公司也纳入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的汇总纳税范围,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北京利康烤鸭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按其下属单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附件:1、汇总企业名单及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