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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制度,必须加强对培训场所和库房的安全管理。
  建立专门存储企业专用设备的库房。专用设备库房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专用设备库房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专用设备库房配备防潮、防火、防爆、应急等必备设施;
  3、专用设备库房配备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4、配备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库存专用设备按月盘点制度,技术服务单位应建立按日盘点制度,将盘点结果与收发存台帐进行帐实核对。国税机关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技术服务单位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上级技术服务单位报告;一般纳税人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按季检查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发现问题须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务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税务专用设备在不使用时(包括库存的备用设备),须存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或保险柜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税务专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配有安全设施。金税卡和授权IC卡必须由2人分别管理,使用时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加强企业专用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开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配有安全设施,专用设备在不使用时,须存放在专用库房或保险柜内,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3人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同时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在当天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日内将金税卡和IC卡丢失被盗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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