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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332号 2000年7月17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专用设备包括税务专用设备和企业专用设备。税务专用设备包括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授权IC卡、大(小)读卡器和延伸板。企业专用设备包括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小读卡器。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应严格专用设备交接登记制度和出入库审批制度。在交接时,须认真核对专用设备名称、型号及号码,当场清点数量。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须认真填写交接单,并及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企业专用设备的发售工作,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售企业专用设备。
  第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软件安装工作,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为一般纳税人的开票系统软件升级。
  第七条 各级技术服务单位须配备运送企业专用设备的全封闭专用车辆,严禁借用外单位车辆运送专用设备。运送专用设备时,应至少配备两名护送人员(司机除外),专用设备在交接或入库必须同时由2人负责看管,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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