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设定标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的期望发包价;投标报价是投标单位对投标工程的期望承包价。
第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办按照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权限于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会议前,组织造价管理、标底编制、招标单位等有关单位对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所作的标底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后的标底±3%以内时(含±3%),原标底仍然有效;如审查后的标底与原标底相差超过±3%时,招标单位标底应按审查后的标底予以调整。
第六条 标底分为“暂定标底”和“平均标底”。“暂定标底”是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本文第五条规定经招标办审查认可的标底价再乘以0.96得出的暂定值。一般情况下,在暂定值上下浮动的一定区域内(上4%、下5%)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平均标底的有效计算报价;“平均标底”为各有效计算报价和暂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是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定(期望)值。
第七条 标底价和投标报价有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标底价和投标报价得分类
(一)总价项目的全部费用。
(二)单价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工程费用。
(三)费率竞争费用(间接成本和利润)与工程直接成本的
第九条 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主要计价依据
(一)经招标办审查批准的招标文件和补充通知书。
(二)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施工现场条件情况。
(四)施工方案。
(五)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工程所在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投标报价计价还应根据投标企业定额、市场因素等。
第十条 总价形式的标底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