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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


各市、州建委、建工局(处)、省直各厅(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行为,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调查研究,我厅对原印发的湘建(1999)建字第379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修订,将原文中第五、六条取消,改为以下内容:
  1、第五条 招标办按照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权限于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会议前,组织造价管理、标底编制、招标单位等有关单位对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所作的标底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在±3%以内时(±3%),原标底仍为有效;如审查后的标底与原标底相差超过±3%时,招标单位标底应按审查后的标底予以调整。
  2、第六条 标底分为“暂定标底”和“平均标底”。“暂定标底”是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本文第五条规定经招标办审查认可的标底价再乘以0.96得出的暂定值。一般情况下,在暂定值上下浮动的一定区域内(上4%、下5%)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平均标底的有效计算报价;“平均标底”为各有效计算报价和暂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是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定(期望)值。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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