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计会部门办理退税宜。
(四)各局应按上述规定,建立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审核以及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的管理制度,各局税政、征管、稽查、计会、计算机室等部门应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三、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的传输
(一)从9月1日起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和分割单,并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电子信息。市局正在研究开发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软件,8月10日前在全市进行推广。
(二)计会部门除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外,还应在税款入库后及时将银行返回的专用税票第六联(报查)传递给开具专用税票的征收部门供下一步核销及生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
(三)征收部门收到计会部门转交的专用税票第六联(报查)后,应及时对计算机开具的专用税票进行核销(未收到专用税票第六联的不能核销),当月生存的电子信息,于次月1日至5日前核销完毕,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于10日前传送给信息部门,信息部门对传送的电子信息汇总后,于15日前传送给市局信息中心。未经核销的电子信息不得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
(四)为了加强对专用税票上传电子信息的监控,各局信息部门和计会部门每月对上月专用税票的使用情况和上传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上传电子信息数据的准确。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局将在今年11月初对各局9月份开具的专用税票的已上传的电子信息核对,核对率未达到90%的将通报批评。
四、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使用
(一)各区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对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与其电子信息核对。凡核对不符的,不予办理退税。
各区县局对2000年度退税审核系统(TS-SH521系统)中的“审核配置”增加“查税务总局转来的专用税票信息”项。
(二)关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的填写和上报。
1.“统计表”应填写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经预审的进货疑点情况。
2.“统计表”中“地区代码”填写缴款单位的税务登记号前6位。
3.“统计表”中“开具专用税票的地区名称”填写该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征收机关”。
4.“统计表”中“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条数”填写出口企业本次申报的该地区2000年9月份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