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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二)对开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的管理
  1.纳税人申请开具“专用税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部门(办服务厅或税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开具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3)购货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购销双方的合同、协议;
  (7)委托加工业务的合同、协议;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审批、开具专用税票的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设置专人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首次提出申请和不经常发生申请开具专用税票的企业,审核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经常发生申请开具专用税票的企业,征收部门应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②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
  ③检查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现行税收规定,或财务核算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开具“专用税票”。
  (2)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开具“专用税票”。
  (3)征收部门应建立相关台账,对合格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开具的专用税票的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将申请资料分户归档。
  (4)纳税人应根据专用税票开具的税款及时缴库,主管国税机关的计会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专用税票后,将第五联留存记账外,应将第六联及时转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再按照京国税[1996]085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出口货物预缴增值税款的退税管理
  1.符合“8号通知”第二条的纳税人,其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的销售额,应单独进行核算。
  2.“8号通知”第四条“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其一个季度是指公历季度。
  3.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预缴增值税款退税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书面退税申请;
  ②《出口货物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申请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③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的审批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部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上述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与台账记录的信息以及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对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的,应安排人员到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无误,在《出口货物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2)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转来的申请资料及实地审查情况进行复审,对审核确认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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