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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及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纳入
防伪税控系统及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397号 2000年7月28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了加强防伪税控机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限量供应发票制度,以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正常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接受其购买税控机的申请,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对于因违章或涉及税务案件而被电脑锁定暂停供票的企业,暂不接受其购买税控机的申请,经调查处理后,符合使用防伪税控机条件的,再给予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对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票供应设定其限额开具:一般限额为万位。个别企业由于实际需要,可申请开具面额十万位,但应由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四、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私人商贸企业和私人联营商贸企业,除执行上述供票限额开具外,并执行以下发票限量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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