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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临时在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歌舞表演、演出获得报酬的,由支付单位或个人按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个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相同性质收入的,应汇总多处收入,到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外地进京的演艺人员,选一演出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四)、对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征收管理修改为: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符合定额征收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进行分类,对其经营管理人员按不同类别确定应纳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区、县局结合实际调查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五)、《暂行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为:
  (五)洗浴搓澡服务人员
  在洗浴场所提供搓澡服务的人员,按收费标准分类,确定定额征税标准,每次收费50元以上的为一类,月定额100元;每次收费20元以上不超过50元的为二类,月定额20元。
  四、将第四条“核定办法及方式”修改为;
  1、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一份由税务所留存,一份报主管科室备案;然后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2、将第三款内容取消。
  五、将第五条的内容修改为:试行本办法的单位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标准,对定额纳税从业人员的应纳税款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做修订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七、修订补充后的此《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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