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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洗浴按摩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
│  类  │           区 域           │   定 额 标 准   │
│  别  │                        │           │
├────┼────────────────────────┼─────┬─────┤
│    │                        │一档   │二档   │
├────┼────────────────────────┼─────┼─────┤
│一类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500    │400    │
│    │经营单位                    │     │     │
├────┼────────────────────────┼─────┼─────┤
│二类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400    │300    │
├────┼────────────────────────┼─────┼─────┤
│三类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300    │200    │
│    │、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     │     │
└────┴────────────────────────┴─────┴─────┘

  (三)、将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歌手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2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定额标准为120元/月。
  对在娱乐场所的其他演艺人员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对在娱乐场所的其他演艺人员及提供

其他服务的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
│  类 │           区 域    │   定 额 标 准   │
│  别 │                 │           │
├───┼─────────────────┼─────┬─────┤
│   │                 │一档   │二档   │
├───┼─────────────────┼─────┼─────┤
│一类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00    │300    │
│   │、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     │     │
├───┼─────────────────┼─────┼─────┤
│二类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300    │200    │
│   │单位除外)            │     │     │
├───┼─────────────────┼─────┼─────┤
│三类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200    │100    │
│   │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     │     │
│   │外资单位除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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