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款为:(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的人员。
三、将第三条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月
┌────────┬──────┬─────┬───────┬───────────┐
│餐厅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
│厨师级 │ │ │ │餐厅) │
├────────┼──────┼─────┼───────┼───────────┤
│中级工 │75 │50 │25 │ │
├────────┼──────┼─────┼───────┼───────────┤
│高级工 │175 │125 │75 │25 │
├────────┼──────┼─────┼───────┼───────────┤
│技师 │325 │250 │175 │125 │
├────────┼──────┼─────┼───────┼───────────┤
│高级技师 │625 │475 │325 │275 │
└────────┴──────┴─────┴───────┴───────────┘
注: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三星级,为一级;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二)将美容、美发、按摩服务人员定额征收标准修改为:
1、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分类确定个人应纳税额。
月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对美容美发技师,定额税款200元/月;月营业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为二类,定额税款100元/月;营业额不超过5万元的为三类,定额税款50元/月。
2、对洗浴按摩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额,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