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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增加一款为:(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的人员。
  三、将第三条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月

┌────────┬──────┬─────┬───────┬───────────┐
│餐厅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
│厨师级     │      │     │       │餐厅)        │
├────────┼──────┼─────┼───────┼───────────┤
│中级工     │75     │50    │25      │           │
├────────┼──────┼─────┼───────┼───────────┤
│高级工     │175     │125    │75      │25          │
├────────┼──────┼─────┼───────┼───────────┤
│技师      │325     │250    │175      │125          │
├────────┼──────┼─────┼───────┼───────────┤
│高级技师    │625     │475    │325      │275          │
└────────┴──────┴─────┴───────┴───────────┘

  注: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三星级,为一级;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二)将美容、美发、按摩服务人员定额征收标准修改为:
  1、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分类确定个人应纳税额。
  月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对美容美发技师,定额税款200元/月;月营业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为二类,定额税款100元/月;营业额不超过5万元的为三类,定额税款50元/月。
  2、对洗浴按摩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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