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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修改为“由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和建账等情况确定需要核定征收的从业人员,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报送税务所所长签注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纳税人的从业单位,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另一份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一并留存归档。”本法规中附件2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
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345号 2000年7月2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九五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5]554号,下称《暂行办法》)。通过几年的实践,针对实际变化了的情况,《暂行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及部分定额标准需要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税种和无法自行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经研究对《暂行办法》做如下修订补充:
  一、将第一条的内容修改为:本市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应实行查帐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试用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的内容修改为: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在娱乐场所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
  第五款的内容修改为: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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