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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人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人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77号 2000年7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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