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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382号 2000年7月2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之前收购的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应补提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计算统计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提。
  二、请各局于8月20日前将确认应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的库存数量、金额及进项税额汇总统计后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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