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
检验中收取实验室检验费和消毒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0]79号 2000年8月6日)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检验中能否收取实验室检验费和消毒费的请示》(宁价费(2000)315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下发《关于加强生猪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7)9号)。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统一生猪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实行按定额征收。其中,生猪检验费:每头3-5元”。同时,第七条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