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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
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377号 2000年7月20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市局意见如下:
  一、凡生产企业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各征收分局、区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函调,待回函无误、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审批上报。
  二、各征收分局、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管理,特别是应加强对进项税额的审核,严防生产企业骗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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