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 2000年8月4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企业反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对外国企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过高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明确如下:
1、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招标,向境内外中标方可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执行,即统一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收取。
2、原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资局计经办(90)481号、苏财工(90)87号文有关“按成交金额收取外国企业的中标服务费2%”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