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
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4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信们社县联社不得向其直属营业部计提管理费。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
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县联社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于在直属营业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