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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
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346号 2000年8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处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在落实“两个补充规定”的工作中,各区、县局要结合原办法一并认真执行,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两个补充规定”的内容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它的效果要通过落实来体现和检验,因此各区、县局要破除一个“难”字,树立一个“敢”字,落实一个“干”字,文件下发后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二、要在全面、准确领会“两个补充规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原来“两个办法”,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在贯彻落实“两个补充规定”的同时对辖区内娱乐、饮食服务行业及演艺界的税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定额征收办法”的经营单位,均应进行有效的“定额核定”工作。核定工作定于11月底前完成,同时,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和加强部门配合,密切协作,注重调查分析,作到有理有据。
  四、对演职人员的有关演出活动要积极广泛地搜集信息,各区、县局之间及时互通情报,主动交流信息,把好税源监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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