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调峰电厂电价政策的通知
(苏价工[2000]289号 2000年8月15日)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市物价局、经委、供电局:
为了发挥调峰电厂的作用,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本着既合理补偿调峰电厂的成本,又促使调峰电厂加强管理,降低运行费用的原则,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对调峰电厂电价政策作适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燃机和油机两类电厂实行不同的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
燃机电厂的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62元,油机电厂的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76元。
由于我国成品油价格已与国家市场价格接轨,油价变动较大,加上各厂油耗水平不一,因此调峰电厂的电度电价,由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按照年度的平均油价和平均油耗核定。具体价格水平另行下达。
二、调峰电厂电价政策调整后,各调峰电厂必须服从电网调度,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