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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000136号的答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三届
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000136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0]31号 2000年8月4日)


刘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假发票的鉴别及高科技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假发票的鉴定问题
  目前我市可以鉴别深圳市地税局监制发票真假的单位除市局以外,还包括地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纳税人如对发票的真假有疑问,都可就近到征收分局(所)鉴定,并由鉴定机关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但涉及市国税局或外省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由于目前假发票是全国较为突出的问题,仅靠税务机关鉴定是不够的,为使纳税人尽快掌握如何鉴定假发票,我局在日常税收宣传中非常注重对假发票识别的宣传,包括如何用肉眼鉴别和用识别仪鉴别。另外,我局正在着手开发发票真伪自动查询系统,到时纳税人只需拨打专门的电话号码就可知道发票的真伪。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财务人员能认真履行鉴别发票真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关于假发票没收问题。经税务机关鉴定后的假发票并不是没收,而是作为证据供税务机关稽查。另外,假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入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凭证入帐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调出的假发票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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