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0]318号 2000年8月11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制止不执行明码标价和利用虚假标价诱骗消费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经研究决定于8月下旬开展全市明码标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明码标价检查从8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
二、检查的范围
凡在本辖区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重点是在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商品房销售市场及主要商业街区的经营者是否认真正确执行明码标价。
三、检查的内容
1.是否明码标价;
2.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其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标价签、价目表使用填写不规范的,予以当场纠正;对不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各区县物价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13条、第
42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11条进行查处。
五、检查的方法
此次明码标价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物价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进行。各区县物价局要组织干部深入企业指导,规范明码标价工作,并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在9月份组织全市的统一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检查的要求
1.各区县物价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宣传、指导与检查统一起来,在检查中宣传,在检查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