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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0号 2000年8月1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段的决定,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中涉及的审核、批准事项,均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签注意见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资企业提供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以备审核。
  四、有关投资损失事项的审批,按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1998]06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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