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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八月份调整汽、柴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八月份调整汽、柴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重字[2000]第245号 2000年8月16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八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5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调整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价格。全省仍分为四个价区,零售中准价格,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每吨由3690元调整为3960元;0号柴油每吨由3100元调整为3260元。价区的划分及各价区之间汽、柴油的价差维持现行规定不变。
  执行零售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汽油上浮2%,柴油上浮5%。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批发价格。在执行零售价基础上,全省统一扣减批零差率(含运杂费)5.5%制定。尾数取含及计算公式按现行规定执行。供应给用油大户(每次提货在4吨以上),汽油按批发价格执行,柴油按零售价格每吨下浮100元执行。
  三、与外省、市毗邻县(市)的成品油价格的衔接,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和对方价格水平适时调整,报省局备案。
  四、抗旱用0号柴油价格。按规定的批发价格加油库至供应点的运杂费确定。0号柴油规定的批发价格:长沙、岳阳地区每吨3235元,株州、湘潭、益阳地区每吨3265元;常德、邵阳、娄底、衡阳地区3295元;永州、郴州、怀化、自治州、张家界3325元。油库至供应点的运杂费由县级物价部门按实核定。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湘价传电(2000)第48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省局湘价传电(2000)第44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疏导价格矛盾。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以及利用抗旱用油牟利等扰乱市场次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注意社会动向。各市、州物价局于8月17日至2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局。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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