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