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2000]431号 2000年8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内容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我市的专项检查工作从2000年8月20日至9月30日结束,具体检查的方法和步骤如 下:
(一)各区县局的自查,从8月20日至9月10日由各区县局根据总局通知专项检查的 内容对本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在9月10日前将本局的自查工作总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内部)检查情况表”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重点检查,从9月11日至9月30日由市局有关处室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局的 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同时各区县局也应做好总局对我市的重点检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