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
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455号 2000年8月30日)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近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精神,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作出全面清理,主动联系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掌握上述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具体业务情况,并认真检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及纳税方法界定情况。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已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一律采用核实征收的方法。鉴于此类代表机构业务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对尚未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原则上也应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对经清理仍需采用其它征税方法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