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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所[2000]447号 2000年8月24日)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接你局报送《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现行税法规定,证券营业部向客户返还的手续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记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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