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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
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447号 2000年8月31日)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必须切实落实并完成好今年的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目前的推广进度很不理想,离计划的差距较大,各分局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进度,保证我市能按照粤府[1996]26号的要求完成推广任务。
  二、各分局必须大力加强认证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私营、联营商贸企业的管理,净化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环境,对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种新动向应提高警惕。对于领取了防伪税控机的私营、联营商贸企业,必须严格加强发票的限量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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