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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
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 深工商[2000]20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品市场管理力度,理顺市场登记注册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品市场的名称核准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市场名称的使用和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辖权进行统一划分,以理顺专业市场分局与辖区分局的关系,将现行的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从一个月调整延长为三个月。《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起到名称查重、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作用,并不等于市场成立。请各分局依法登记,严格把好准入关。
  市场名称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合法的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有合法的经营场地(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市场名称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局市场处领取或红盾网下载);
  (二)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原件核对;
  (三)属联办市场的,提交联办协议书(原件);
  (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自有场地的无须提供);
  (五)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明(可以证明其用地或建筑物商业功能的有关规划审定文件,此类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证;临时用地合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同意其用地或建筑改为商业功能的批文)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办肉菜市场须提供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规划批文;
  (七)预先核准的市场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须前置审批的,核准名称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关于原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的登记权限及档案管理权限的下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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