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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451号 2000年9月8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汇总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软件名称、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实纳增值税、应退增值税、所属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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