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导游人员的规范服务实行IC卡管理。IC卡为智能信息卡,存储导游人员的姓名、导游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属旅行社等基础信息和违规记录、分值、年度检查等业务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应当办理IC卡,并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核发IC卡。
旅行社应当持导游人员的资格证、身份证、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旅游局为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统一办理导游证,同时办理IC卡。
第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携带IC卡,并与导游证同时使用。
第五条 IC卡管理是通过对导游人员的非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分解,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扣分标准,将所扣分值信息记入卡内的方法,实现公正、科学的管理。
IC卡管理扣分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类是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IC卡内的最高累积分值为12分。超过12分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法规培训。
临时导游人员IC卡内的最高累积分值为6分,超过6分的,收回临时导游证,两年之内不得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发现导游人员的非规范服务行为时,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将该行为的信息代码和所扣分值输入刷卡机,录入到该导游人员的IC卡中,并传送到市旅游局IC卡管理系统中。
导游人员的累积分值以IC卡管理系统记录的分值为准。
第八条 对导游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除在IC卡中记入相应的分值外,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分别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