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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局要在今年9月底前,对已纳入为税控而不能正常申报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注销的企业应及时收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企业仍正常经营但未及时申报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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