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要结合市局已经部署的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申报抵扣的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企业利用“北京崇文案件”中掉包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要抓紧查实处理。
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要严格依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分工,东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西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崇文: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宣武: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朝阳: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海淀: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丰台: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华夏银行;涉外:外资银行;其他区、县局:农村信用社。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通知》内容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按时按质完成专项检查工作。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加强稽查、税政、征管、法制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在专项检查中,要严肃税收法纪,严格加收滞纳金制度。对偷税、骗税及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同时要认真做好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工作。
六、根据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按以下时限向市局稽查局报送书面材料:
1.10月31日前报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情况。
2.11月10日前报送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