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各级医院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在改革的过渡时期,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在考虑财政拨款情况和降低药品“虚高定价”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政府指导价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不同技术职务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并适当拉开差距,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放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以外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国家规定的成本测算、作价办法等自主确定特殊医疗服务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同时取消各种点名收费和提前诊疗收费。
在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价格决策的客观、公正和合理。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价格监控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成本测算资料和价格资料。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或设置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管理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增加价格透明度。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较详细的费用清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全省“三甲”医院今年内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其他医疗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住院病人提供较详细的费用清单。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划价和收费工作的管理,收费划价和收费工作要逐步向专职收费、专职划价管理人员过渡,加强统一管理。各市(州)所在城市的主要医疗机构,要实行计算机收费网络管理,加强价格的系统控制,并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查询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