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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272号 2000年9月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秩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处置治疗费、功能检查及特殊检查费、放射费、核医学检查医疗费、针灸推拿按摩治疗费、康复医疗费、口腔治疗费、检验费、麻醉费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负责省级(含部属)医疗机构以及部队对社会开放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其它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灵敏反应机制,为适时合理调整价格提供参考。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由国务院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外新增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各地、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管理程序及时上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应降低收费标准,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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