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0]322号 2000年9月18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个别地区对自来水厂仍未征收地表水资源费的,应当按规定征收。
三、对三年内不建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意见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五、对城市特困户,由各市制定补贴办法,以减轻用户负担。
六、为避免城市水价的频繁变动,今年已调整过水价的地区,年内不得再作调整。
七、各县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由省辖市物价部门按上述精神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自来水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质调整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