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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0]56号 2000年9月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是指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的并与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高校后勤经济实体需报省级教育、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通知》所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下发。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免税范围,将另行下发。请各地认真调查研究,并把有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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